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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收款使用者,應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一、建立收款使用者之徵信審核機制及流程,並指派專人負責收款使用者審查、核准及管理作業。
二、建立收款使用者之風險評等機制,對風險等級較高之收款使用者,應採取限制交易金額、加強交易監測、實地訪視、提存保證金、提供其他擔保或延遲清算等措施,降低交易風險。
三、建立收款使用者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機制,調查及評估內容應包括交易異常狀況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料,並根據收款使用者之風險等級,採取適當之調查、評估或實地訪視之頻率及方式,且留存相關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風險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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