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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收款使用者,應建立徵信審核、契約簽訂及定期查核相關管理機制,並遵循下列事項:一、於契約中約定收款使用者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二、於契約中約定收款使用者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三、於契約中約定收款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交易紀錄保存及查詢事項:(一)收款使用者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
(二)收款使用者應配合電子支付機構之要求,提供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及收款使用者之營業項目與資格。
對於電子支付機構所要求之資料,收款使用者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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