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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雙方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並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得查詢契約之內容。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其網站公告下列事項:一、電子支付機構之名稱及聯絡資訊。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
三、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方式、終止事由及支付款項提領與退還方式。
四、向使用者收取手續費與使用者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及其計算方式,並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五、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可能產生之風險。
六、使用者代號或電子支付帳戶密碼遺失或被竊時之處理方式,並提醒使用者妥善保管其代號、密碼及其他與使用者身分相關之資料。
七、電子支付帳戶遭盜用之權利義務關係。
八、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九、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為非法使用時,應負法律責任之警語。
十、其他與使用者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於網站公告之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之內容應通俗簡明,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重要事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電子支付機構向使用者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合理反映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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