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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獨立於實質交易之使用者以外,依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方所移轉實質交易之金額,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二、收受儲值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將款項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以供與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其他使用者進行資金移轉使用之業務。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指電子支付機構依使用者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將其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資金,移轉至該電子支付機構其他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業務。
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五、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
六、使用者:指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七、收款使用者:指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進行收款之使用者。
八、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電子支付機構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作業機制如下:(一)直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直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二)間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經由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間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九、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收款使用者及其他機構委任,提供端末設備或應用程式,整合傳遞收付訊息之服務。
十、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指電子支付機構利用電子設備以網路方式,傳遞使用者間訊息之服務。
十一、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電子支付機構以實體形式所發行記載等值金錢價值,並由持卡人將所表彰金錢價值儲值至該電子支付機構電子支付帳戶之無記名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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