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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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