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