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作業應符合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規定,並建立下列措施,及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一、建立電子化監控機制,自動監控及分析疑似洗錢交易。二、建立發現符合疑似洗錢交易表徵之處理機制。三、確實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四、指定專屬單位負責訂定防制洗錢政策及內部管制程序。五、定期實施防制洗錢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