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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之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合理期間內返還使用者得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返還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返還之款項轉入使用者之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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