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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電子支付帳戶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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