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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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