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