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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
二、依第七條規定動用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
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基金會之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第一項第二款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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