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應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行,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管理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以受託銀行名義辦理合作帳戶之開立。依前項規定由管理銀行以受託銀行名義至各合作銀行開立合作帳戶,本辦法有關合作銀行之權責及合作帳戶之管理與作業規定,由管理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