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每日記錄於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全額存入管理帳戶。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經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存於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之儲值款項比例,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