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管理銀行申請開立管理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一、主管機關核發予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或許可文件。二、其他依管理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合作銀行申請開立合作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一、主管機關核發予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或許可文件。二、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三、其他依合作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應由管理銀行出具,並載明重大違反情事之條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