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辦理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二、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金融支付工具,以存款帳戶、信用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支付工具為限。但不包含未以臨櫃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確認身分後所開立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