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二、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之真實性;提供居留證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查詢資料之真實性。無法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程序之使用者,應以可追查資金流向之支付方式進行付款及儲值。前項可追查資金流向之支付方式,以存款帳戶轉帳、信用卡刷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支付方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