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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註冊之申請:一、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證照或相關核准文件。
二、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四、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證照或相關核准文件。
五、對於以委託或授權方式申請註冊,查證委託或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六、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金融支付工具,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
七、經相關機關通報該使用者有非法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之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之申請: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五、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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