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資料。二、電子支付機構交換有關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資料。三、當事人請求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前項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並以其客觀性及自主性,決定核准或拒絕使用者註冊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