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使用者:指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二、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三、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自然人。四、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外國法人與大陸地區法人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