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必要交易紀錄,其範圍如下: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留存付款方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支付金額、支付幣別、支付時間、付款方與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交易手續費及交易結果;發生退款時,留存退款方式、退款金額、退款幣別、退款時間、退款金額入帳之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及交易結果。
二、收受儲值款項業務:留存儲值方式、收受儲值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儲值金額、儲值幣別、儲值時間、交易手續費及交易結果;辦理外幣儲值,留存用以存撥儲值款項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帳號。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留存付款方與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帳號、移轉金額、移轉幣別、移轉時間、交易手續費及交易結果。
四、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支付款項:留存提領支付款項之電子支付帳戶帳號、轉入之使用者本人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之帳號、提領金額、提領幣別、提領時間、交易手續費及交易結果。
電子支付機構應保留前項必要交易紀錄之軌跡資料至少五年以上,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以供帳務查核與勾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