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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交易限額如下: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之;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電子支付機構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前項第一款所定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
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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