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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醒使用者更新身分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應採一定方式持續性審查使用者身分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要求使用者再次進行確認身分程序:一、個人使用者申請變更第七條及非個人使用者申請變更第十一條之基本身分資料。
二、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出現異常情形。
三、使用者於註冊時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等相關文件疑似偽造或變造。
四、使用者交易時距前次交易已逾一年。
五、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用於身分確認程序。
六、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七、對於所取得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八、電子支付機構依明顯事證認有必要再行確認使用者身分之情形。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審查使用者身分資料,除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證照等相關文件之方式外,得以下列方式再次進行識別及確認使用者身分:一、要求使用者補充其他身分資料。
二、以電話或書面方式聯絡使用者。
三、實地查訪使用者。
四、向相關機構查證。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未配合前二項再次進行識別及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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