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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聯絡方式與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聯絡地址及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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