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聯絡方式與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聯絡地址及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