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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詐欺風險。
二、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三、建立辨識、衡量與監控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之管理機制,及遵循防制洗錢相關法令之標準作業程序,以降低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
四、建立使用者管理機制。
五、建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之退場機制。
六、建立支付款項管理機制。
七、建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
八、建立使用者資料保護機制。
九、建立委外業務管理機制。
十、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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