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電子支付機構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總經理之管理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電子支付機構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