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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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