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過渡銀行屬非公司之組織;其營業項目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原有業務為原則。存保公司設立過渡銀行,應先載明下列各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法人及核發營業執照:一、表明存保銀行字樣之名稱。二、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及其法人圖記與負責人印鑑。三、存保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之紀錄。四、承受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範圍。五、過渡銀行章程。六、過渡銀行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名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