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照,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變而變更所在地址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照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增加實收資本或指撥營運資金而換發許可證照者,應按實際增加金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繳納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