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測試系統及驗證,並得命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