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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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