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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但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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