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