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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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