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清算交割銀行應設置投資人帳簿,記載下列事項:一、投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表明為免稅單位之註記。二、自有部位、附賣回部位、附買回部位、出質部位、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三、短期票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四、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