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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不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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