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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
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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