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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但執票人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
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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