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
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