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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31條

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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