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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總經理之充任,票券金融公司應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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