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規則所稱票券商業務人員,指為票券商管理或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結算交割。二、短期票券之內部稽核或會計。前項為票券商管理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之人員,指票券商經理、副經理、襄理、科長、副科長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