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票券商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票券商向票券商公會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票券商公會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二、有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四、未參加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訓練,或參加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票券商業務人員因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情事受撤銷登記者,票券商公會自撤銷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