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票券商應存儲之保證金金額如下:一、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千萬元。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時,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補足保證金。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減資時,得請求依比例退還已存儲之保證金。但所存儲之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