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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票券商應存儲之保證金金額如下:一、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千萬元。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時,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補足保證金。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減資時,得請求依比例退還已存儲之保證金。
但所存儲之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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