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份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份。二、對他人持有之股份,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利。三、該他人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