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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份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份。
二、對他人持有之股份,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利。
三、該他人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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