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