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