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票券商辦理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保證或背書金額。但承銷之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