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