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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
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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