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本辦法所稱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前二項不包括票券金融公司之法人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