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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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